医保与税务联手,药企将迎来重大考验
发布日期:2024-06-03 阅读次数:532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摘要:
据国家医保局官微报道,5月3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深化巩固两部门合作,拓展双方数据资源优势,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以部门协同共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签署仪式,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章轲出席仪式。
这应该是胡局离开医保局到税务总局就任后,首次“回到”国家医保局,与之合作签署文件并现场主持签署仪式。
医保局和税务总局,一个负责花钱,一个负责收钱,理论上收支两条线管理,但也存在交集,毕竟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从税制改革、医保共济改革之后,医保与税务还是存在一些合作的机会,比如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医保缴费、个税与大病医疗保险专项附加扣除,还有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方面,税务和医保的政策是有衔接的,很多方面的数据需要进一步共享和共治,更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此次合作,除了分别成立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分步有序推进双方数据共享外,还将有进一步的具体合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审核、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领域的合作。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一般而言,企业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企业和个人按各自的比例由企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月缴纳,个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半年缴纳,线上线下都可以办理。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医保和税务在大病医保和个税之间的政策交集,纳税人/参保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的这部分,即可由本人、也可由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人可选择父母任意一方来扣除。那么扣除这个事有谁审核呢?医保和税务都有权审核,但如果数据没有共享,则会出现一些信息差导致数据失真,造成不当损失,因此要加强两部门的合作。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医保共济改革实施后,个账部分仅由参保人缴纳,原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进入统筹账户,这个被称为“大共济”。个账部分可家庭组网进行家庭共济,也就是除了本人可使用个账外,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都可以在绑定及授权后进行个账支出,这被称为家庭共济或“小共济”。而家庭共济也涉及到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开支,在个税的审核及计算上同样需要医保与税务的合作。
医保与税务的合作才刚刚开始,上述几个领域,基本上都是在个税+医保,也就to C 方向发力,貌似和医药行业并无直接关系。但是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解决了双方合作的机制问题,也是顶层设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分步有序推进双方数据共享。
这是双方合作从0到1的开始,从to C 到to B只是时间问题,当医保和税务进入到企业级的合作,医保支付的每一笔资金、企业收到或付出的每一笔费用,都将呈现更加丰富和立体的成本、价格、费用信息,对药企而言,“票往哪里开”、“钱往哪里转”,“税从哪里交”,又将成为重大的考验。
过去,由于各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不同,医保局想了解企业的成本、费用情况,只能通过财政部以“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进行“穿透式检查”。
但显而易见的是,药企的发票开到哪里?价格多少?款付到哪里?有无资金回流?在金税四期系统中,税务局掌握的清清楚楚。在医保和税务建立合作机制之后,相信医保局对于基金支付的动向会更加清晰,税务局也会对医药行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相关新闻
复星医药:子公司复迈替尼片注册申请受理
6月6日,复星医药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复迈替尼片用于治疗2岁及2岁以上儿童1型神经纤维瘤病(NF1)相关的丛状神经纤维瘤(PN)的药品注册申请于近日获国家药监局受理并已被纳入优先审评程序。
4718个小时之前
国家药监局部署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管
4718个小时之前
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发布
近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布《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763个小时之前
2024年全国药品抽检中期工作会召开
4763个小时之前
全国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交流会召开
4763个小时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