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部署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


发布日期:2022-08-10 阅读次数:10931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本报北京讯 (记者落楠) 8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的通知,明确监测品种、监测企业、监测工作模式以及信息报送时间和方式等,公开短缺药品监测品种及生产企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生产企业、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3个目录。按照通知,监测品种目录和监测企业目录均实施动态调整,每月10日前,相关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应信息。

通知指出,要深刻认识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省级会商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强化监测预警,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管理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履行好信息填报义务,不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通知明确,监测品种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监测企业包括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通知要求,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区域内监测企业通过线上方式填报生产储备信息,协调组织生产供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生产储备信息进行分析、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并公布相关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月10日前,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预警平台”,分别填报《医药工业企业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报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供应监测报表》;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通过“国家医药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短缺药品库存数量统计表》。

通知还明确了组织保障有关事项,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统筹协调。通知强调,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生产储备监测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及时填报生产储备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短缺事件的调查,设置生产供应库存安全警戒线并做好应对预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储备监测工作,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区域内监测企业的生产组织、信息填报、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本区域内生产储备环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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