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要求切实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


发布日期:2021-09-15 阅读次数:11262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本报北京讯 (记者落楠)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通知指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通知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树立促进谈判药品落地的鲜明导向。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要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学测算基金支付额度,综合考虑新版医保药品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通知明确,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本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各地医保部门要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

相关新闻

复星医药:子公司复迈替尼片注册申请受理

6月6日,复星医药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复迈替尼片用于治疗2岁及2岁以上儿童1型神经纤维瘤病(NF1)相关的丛状神经纤维瘤(PN)的药品注册申请于近日获国家药监局受理并已被纳入优先审评程序。

9562个小时之前

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发布

近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布《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607个小时之前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网站地图

2020-2030 健康产业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0034049号-1


北京网警网络110| 网络社会征信网|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信息举报中心|北京公网安备 3101040200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