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四个最严”落到实处】国家药监局通告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
发布日期:2021-02-09 阅读次数:812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开栏的话
药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健全严密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支撑。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共治的重要组成力量,须主动担起保障药品安全的媒体监督责任。即日起,本报开设“把‘四个最严’落到实处”栏目,聚焦“两品一械”领域热点事件,关注事件背后真相和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当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推动药监事业创新发展的助力者。
本报北京讯 (记者陆悦 实习记者姜秀平)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的通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有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其中涉及标示为广州名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名露)生产的婴瑞儿婴儿松花玉米爽身粉等2批次爽身粉类产品。
《通告》显示,标示为广州名露生产的婴瑞儿婴儿松花玉米爽身粉,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13654”(标示批号:2004029),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禁用物质铅,含量为17.6mg/kg,超出规定范围(≤10mg/kg);同为广州名露生产的白美人金银花热痱粉,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7008306”(标示批号:粤妆2004055),经初检机构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与复检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禁用物质铅,含量为17.4mg/kg(复检结果),也超出规定范围(≤10mg/kg)。
国家化妆品检查员唐霖告诉记者,长期使用含铅超量的化妆品会导致铅中毒,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骨骼造血功能等造成损害。“由于一些原料含有重金属,尤其是部分生长于受重金属污染土壤中的植物性原料,先天性含有铅等重金属,为保证化妆品安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把铅及其化合物列入禁用物质的同时,为铅设定了一个含量限值。” 唐霖介绍说,这样可避免企业为过分追求化妆品的美白效果,在化妆品生产中故意添加铅。
公开信息显示,广州名露已于1月26日更名为蓝海药业(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药业)。截至2月8日,国家药监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显示,广州名露共有备案产品290件(包含已注销),其中涉及热痱粉、爽身粉类产品40件(包含已注销15件),但暂无蓝海药业相关备案信息。
为了解广州名露对含有禁用物质相关产品的处理进展,记者致电该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产品已回收销毁,之所以产品被检出铅超标,“可能是由于所使用原料含铅导致”。
记者随后登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药品风险预警平台检索发现,广州名露此前也曾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2017年12月6日,因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广州名露被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11895元。
根据《通告》,除上述两批次产品外,标示为云南木源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本草秀复祛痘原液二号1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氯霉素;标示为广州莎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德生源育发健发养发液1批次养发/育发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米诺地尔;标示为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采媚芦荟保湿霜(高度保湿)1批次保湿护肤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
据悉,国家药监局要求云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云南、北京、广西、天津、江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