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告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
发布日期:2020-11-04 阅读次数:704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10月2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期)》(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显示,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速冻食品等4类食品563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农产品2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污染。
10批次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润磬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亿来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生产的六安瓜片,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标称黄山市祁门县松潭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门红茶,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标称黄山市祁门庆香红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门红茶红毛峰,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通告》附件《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以下简称《小知识》)指出,水胺硫磷是一种广谱、高效、高毒性、低残留的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水胺硫磷在茶叶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不合格样品中水胺硫磷残留量是限量值的8倍多。一般茶叶在收获前都有1个月的休药期,不合格样品中水胺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茶农采收茶叶前违规使用相关农药。食用水胺硫磷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口吐白沫、呼吸衰竭等症状。
本次抽检有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氰戊菊酯是一种中等毒性杀虫剂,主要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等作物,防治鞘翅目、双翅目、单翅目、半翅目、鳞翅目和直翅目害虫。作用方式是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S-氰戊菊酯,又称顺式氰戊菊酯,其药效特点、作用机理和防治害虫与氰戊菊酯相同,但其杀虫活性比氰戊菊酯高出4倍。氰戊菊酯对人的眼睛有中度刺激作用,但没有致突变、致畸和致癌的“三致”作用。茶叶中被检出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超标可能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农药的迁移性污染或种植环境中的施用残留等。
长期饮用农药超标的茶叶,虽然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潜在性风险。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包河万达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芜湖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中山路分公司销售的鲫鱼,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东聚龙阳光都市分公司(合肥)销售的白鲫鱼(江鲫鱼),以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菜市场1号摊位汪显安销售的鲈鱼和淮北市相山区惠惠鲜鱼摊销售的罗非鱼,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合肥万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小知识》指出,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恩诺沙星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控制动物疾病超量使用或未遵循休药期规定。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的感染性疾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等。动物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磺胺类药物在人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腐霉利是一种杀菌剂,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的菌核病等。韭菜中腐霉利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应是种植环节超量使用腐霉利或使用后未过安全期采摘而导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本次不合格样品中腐霉利残留量为0.77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1批次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
标称安徽盛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桑叶茶,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小知识》介绍,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主要是环境污染带入原料的,说明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不排除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铅可在人体内积累,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健康。
《通告》指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亳州、黄山、芜湖、淮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