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贯彻《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阅读次数:155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本报浙江讯 (记者满雪) 近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明确《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变更、换发和注销、特别情形说明、符合性检查五项内容。
《通知》规定,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附件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浙江省药监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根据《通知》,《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企业需填写《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由浙江省药监局审查决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应于登记事项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后或企业下达任命文件后30日内,填写《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向当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变更申请,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以浙江省药监局名义作出审查决定。
《通知》显示,《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是药用辅料的,今年7月1日后不再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通知》说明了几种特别情形的办理规定,包括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用于提交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请多品种或多剂型《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应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包括在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的生产范围尚未通过原药品GMP认证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