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实施《宁夏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28 阅读次数:11204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建委、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有关要求。近日,宁夏区局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该《细则》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从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制定、备案管理、生产管理、销售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按照《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完成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网站地图

2020-2030 健康产业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0034049号-1


北京网警网络110| 网络社会征信网|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信息举报中心|北京公网安备 3101040200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