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1-06-16 阅读次数:10692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本报广西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4条,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种子选取、种植环境、消费使用等全流程监管以及中药疗效的跟踪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以及使用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
同时,《条例》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专业人才等配备以及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广西道地中药材目录,支持桂产道地中药材的品种选育、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提升桂产道地中药材的产品品质、功能疗效和品牌市场认可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取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桂产道地中药材,培育桂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等。(郭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