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告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


发布日期:2021-04-20 阅读次数:1159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4月1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显示,近期该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粮食加工品等5类549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样品14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

□ 鲁小艺

4批次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张家口市桥西老海牛羊肉经销部销售的牛肉、安平县云腾海肉食品店销售的猪肉(前腿),磺胺类(总量)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保定市第七中学食堂销售的鸡块(生),五氯酚酸钠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源祥旅馆使用的肥牛三号,恩诺沙星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通告》附件《部分检验项目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指出,磺胺类药物是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长期摄入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通告》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表显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磺胺类药物残留量进行了限定。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恩诺沙星的残留量进行了限定。

2批次存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河北北方学院南校区学生食堂使用的纯土豆鲜粉条、怀来县沙城佳旺宝副食超市销售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铝的残留量进行了限定。

6批次存在微生物污染问题

沧州经济开发区凤云饭店使用的1批次圆餐盘、1批次方盘和1批次碗,大肠菌群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北中鸿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振头店使用的1批次茶杯、1批次酒杯和1批次小白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检出值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说明》指出,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在餐(饮)具中不得检出。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洁精、洗衣粉、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该物质为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复用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在餐(饮)具中不得检出。

1批次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康昊水产调料经营部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说明》介绍,镉是水产制品中最常见的污染重金属元素之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水产制品中镉不合格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导致。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镉的残留量进行了限定。

1批次存在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邯郸市丛台区小刘水站销售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说明》指出,溴酸盐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长期饮用溴酸盐超标的水,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溴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臭氧消毒时,水中溴化物被氧化生成溴酸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溴酸盐的残留量进行了限定。

《通告》指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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