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1-04-06 阅读次数:319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本报内蒙古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作出了总体和普适性规定,根据违法程度和情节,分别划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和处罚基准。

《标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主观故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情形;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违法者自觉守法为执法目的,将行政处罚向行为更公正和手段更合理的方向持续推进,防止“为罚而罚”“过罚不当”问题发生。此外,《标准》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类列明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及其特征,方便执法人员按图索骥;以裁量规则和通用裁量基准为“兜底条款”,体现出一定的制度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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