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出台药企停产复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6 阅读次数:263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本报黑龙江讯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黑龙江辖区企业应于停产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书面报告。停产涉及短缺药品目录、药品储备等品种的,企业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停产报告制度等规定外,还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省药监局报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前,按照药品GMP规定进行全面自查和必要的确认与验证,自查认为符合药品GMP规定的,可提出恢复生产申请。停产企业恢复生产时,向省药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药监局对申请恢复生产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恢复生产初期,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措施,必要时应对恢复生产前后的药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确保产品质量一致。 (郭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