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方式”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


发布日期:2021-01-22 阅读次数:328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坚持风险分级管理的基本理念,保持与原有技术指导原则的有效衔接,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框架内,统一注册变更和生产变更管理,提出许多新的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将对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设立持有人变更程序,激发产业活力 在原有注册管理规定中,持有人变更通过技术转让程序实现,技术要求和办理程序相对复杂。《办法》将持有人变更与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技术性变更相分离,受让方在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即可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属于不需技术审评的审批事项,简化了办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上市许可在不同持有人之间便捷地流转,实现上市许可的效能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不同持有人的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发展。同时,《办法》明确,转让的药品需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后,方可上市销售,以确保转让后的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明确类别确认调整程序,压实持有人主体责任 变更管理类别确认、调整的规定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弥补了技术指导原则中的原则规定与实际生产过程中大量具体变更情形之间的差距,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性指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已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一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变更管理类别,保持了变更管理标准的统一。灵活性指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可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以与省级药监局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高类别程序管理。持有人还可以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与省级药监局沟通一致后,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这些规定切实体现了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主体的理念,赋予持有人较大的自主权,将提高持有人变更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减少变而不报的现象。同时,《办法》规定,对于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及已实施的不当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类别重新提出申请。为变更管理加上了一道“保护绳”,有助于实现对变更风险的有效管控。

优化生产场地变更管理,实现管理环节无缝衔接 生产场地变更管理是《办法》与原变更管理规定相比变化最大的内容。一是《办法》统一了生产变更和注册变更程序。持有人不需要向省级药监局分别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申请,只需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即可。

二是《办法》统一了持有人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和委托生产变更生产场地管理。《办法》将委托生产纳入生产场地变更管理,对生产场地变更开展技术审评,保证变更前后质量一致性,提高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控制。

三是《办法》简化注册信息变更程序。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省级药监局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在药品注册备案变更系统中,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不再需要企业重新申报。《办法》中生产场地变更涉及的情形较多,省级药监局应认真研究具体操作流程,规范技术审评、现场检查、行政审批和注册信息变更的工作要求,保证变更工作顺利实施。辽宁省药监局在《办法》出台前已经对变更生产场地注册现场核查和GMP符合性检查进行合并检查,既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审批时限,又不影响企业生产。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细化落实。

优化变更分类和管理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办法》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将变更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审批类变更仍由药审中心审评审批,总体变化不大。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由省级药监局负责,在形式上和实质要求上都有了较大变化。《办法》明确,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持有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备案,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备案信息5日内公示。报告类变更在年度报告中载明即可。对备案类变更、年度报告类变更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有效简化了办理流程。

合理设置实施过渡期,增强操作性 《办法》及其说明中对两种情形变更设置了过渡期。一是审批类变更。除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外,持有人可在提出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二是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变更。在2年内,境内持有人可按照《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办理,也可按照《办法》第十条要求申报。过渡期的设置体现了国家药监局重视业界关切,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意识,也是“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提高药品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药监部门要认真研究《办法》,针对政策变化调整变更管理思路、工作内容、办理流程等,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细,变更管理工作合法、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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