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采
发布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10889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通知》指出,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通知》强调,坚持带量采购。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通知》指出,应事先明确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确保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
《通知》明确,分类开展接续,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对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通知》要求,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相关内容表示,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各省(区、市)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给予较高的权重。暂未采用综合评价的,应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上一轮已中选企业,如综合评价结果或信用、履约情况较好,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如信用、履约情况较差,在接续规则中应予以惩戒。申报企业如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所在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此外,《通知》要求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履约监督,包括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完善集采品种挂网规则、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等。